时间:2018/7/11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近期,辖区气温逐渐升高,晚上外出聚会、夜宵的现象随之增多,酒驾、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也有所抬头。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社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推进”集中整治涉牌涉证严重交通违法行动”和“全市农村道路交通秩序百日集中整治行动”的深入开展,4月17日晚,汝城交警像往常一样在城区重点路段开展夜查行动。

行动中,执勤民警以流动巡逻和定点设卡方式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夜查行动正在有序开展。忽然,一辆“电动车”进入执勤民警的视线,忽走忽停向执勤点驶来,很是可疑,这一情况引起民警的注意,民警立即上前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要求其出示驾驶证,驾驶人称:“电动车不是不要驾驶证吗?”。这时执勤民警闻到车内有一股酒味,要求驾驶人靠边停车进行酒精测试,经呼气检测,结果为62mg/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勤民警依法将“电动车”暂扣。经查:该驾驶人吴某康,53岁,汝城县附城乡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民警对吴某康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吴某康表示很后悔,向民警承诺今后一定遵守各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自己、家人和社会负责。吴某康因无证酒驾,汝城交警对其作出罚款元的处罚。

那么问题来了:吴某康驾驶的“电动车”属于电动车还是机动车?是否需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注册登记后才能上道路行驶呢?

汝城交警回答您:

1、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和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的国家标准GB-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实施指南的说明部分提到:所谓的低速电动车、蓄电池观光车、老年代步车等车辆,符合GB-关于汽车(或摩托车)的定义,按照现行机动车生产管理规定必须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生产和销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应为具有人力骑行功能的两轮车辆,其最大设计车速应不大于20km/h,否则为超标电动自行车,应按机动车进行管理。因此,所谓的低速电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自行车、电动三轮代步车等电动三轮车辆均不属于非机动车,本质上都是机动车。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和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的国家标准GB-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实施指南的说明部分提到:所谓的低速电动车、蓄电池观光车、老年代步车等车辆,符合GB-关于汽车(或摩托车)的定义,按照现行机动车生产管理规定必须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生产和销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应为具有人力骑行功能的两轮车辆,其最大设计车速应不大于20km/h,否则为超标电动自行车,应按机动车进行管理。因此,所谓的低速电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自行车、电动三轮代步车等电动三轮车辆均不属于非机动车,本质上都是机动车。吴某康驾驶的无号牌小轿车车速大于20KM/h,因此,该车属于机动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低速电动车、蓄电池观光车、老年代步车等车辆,符合GB-关于汽车(或摩托车)的定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行动现场(一)

行动现场(二)

被查获的“电动车”及无证酒后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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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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